审计处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9-27 点击数:

                                        审计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历史记录,一般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审计建议整改落实督查计划、审计建议整改落实督查报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条 审计档案根据需要可以在审计处短期保管,一般不超过一年。不需要经常查阅的或超过一年的审计档案,应当移送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四条 审计处长对全处的各类档案负领导责任;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对该项目的档案负领导责任,并且按照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第五条 审计档案至少按照年、月、项目名称或档案名称编制索引目录,方便日后查询。

第六条 电子审计档案,每年收集整理一次,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七条 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不得任意删改。按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八条 校内人员查阅、复制、借出审计档案,需要审计处处长批准。校外人员查阅、复制、借出审计档案,需要审计处处长征求上级领导意见后批准。

第九条 审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为十年。达到十年的,组织专家组对档案进行鉴定,重新确定保管期限或决定销毁。

第十条 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并至少同时派2人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至少派1人参与监销。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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