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大发﹝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以及《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内科大发〔2020〕7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校科技计划的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等项目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重点项目抽查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科技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规划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讨论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
3.提出下年度科研经费项目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向;
4.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5.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成员单位由科技处、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长负责召集,每学期召集一次。
科技处负责向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并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项目管理的审计建议。
计财处负责向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财经法规,提出科研经费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审计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及时处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审计处负责制定科研经费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并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和审计成果应用等。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情况;计财处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数据真实性;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差异进行对比,发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三方共同对审签项目进行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自主安排的重点抽查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经请示校长批准后,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兼职人员辅助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审计的,其审计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需报送审计处备案;需由我校自行委托的,学校委托审计处组织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结算方式
凡委托社会审计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部门年度审计预算安排,按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方式支付。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是否贯彻执行招标采购等管理规定精神,是否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五)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提供资料
1.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2.计财处提供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分类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入账情况等财务会计资料(需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3.科技处提供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4.科技处汇总提交结题项目审计资料,并对提交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重点抽查审计项目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提供资料,待审计立项后,按审计通知书所列具体要求准备。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表连同科研经费收支账表(需经办会计签章),报计财处、科技处负责人审核;
3.科技处汇总收集结题项目决算报表等资料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处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技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对比决算与预算数的差异,经费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是否合规、合法,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技处负责督促其落实整改。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技处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重点抽查项目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重点抽查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于每年12月底召开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审计处或科技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技处、相关学院(或课题负责人)、计财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时限和审计所需资料;
3.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科技处或科技处负责管理的课题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4.被审计的课题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技处或课题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技处并向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技处意见后,按照审计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之后,呈报校长批示;
7.审计处将经批示的审计报告,向分管科研的副校长、科技处、相关学院或项目负责人、计财处等相关部门抄送副本,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技处提供需委托社会审计的科研项目清单,并呈报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并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约定书。科技处及课题负责人等相关部门配合审计;
3.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技处及课题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六份,报相关部门存档(校领导两份,课题负责人、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各一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审计报告》是科研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借鉴利用,实现审计结果的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审计处加强对整改情况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推进科研经费审计信息公开。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内科大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