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大发﹝20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发挥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可延伸至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保证预算有效执行与决算编制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各级预算的编制及预算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查与评价。预算执行审计包括预算管理审计、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和预算执行绩效审计。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核校级及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主要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审核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预算调整和经济责任制等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主要包括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收支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编制方案的真实性、公开性和有效性;预算是否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是否按时足额下达;预算调整是否有确需调整的原因、调整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执行等。
(三)其他有关预算管理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核预算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主要包括审核预算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预算收入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核预算收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收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审核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审核预算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正确。主要包括有无利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等负债类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坐收坐支的问题。
(四)审核各项收入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学校法定账户等问题。
(五)其他有关预算收入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核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审核预算支出的审批权限和费用开支管理是否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三)审核预算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正确,有无账实、账账不符,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损失浪费等行为。审核支出是否按国家规定界限进行分类。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指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审核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审核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六)其他有关预算支出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核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执行结果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审核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审核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审核预算执行的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五)其他有关预算执行绩效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决算报表中各项目的审查和评价、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查和评价。决算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决算报表项目审计、收入与支出审计。
第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核各项财经活动和经济业务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
(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审核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重点审计财务决算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四)审核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账表是否相符。
(五)审核验证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对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进行验算。
(六)审核决算报表编制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其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是否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七)审核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报表、资料之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八)审核财务分析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九)其他有关财务报表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项目审计主要内容
(一)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1.审核资产的存在形式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的行为;
2.审核资产的配置是否合理和有效,是否铺张浪费;对于学校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性国有资产,产权是否明晰,资产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审核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4.审核应收账款是否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的发生、增减变化和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呆账、坏账、长期挂账、虚挂账等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核销;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5.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有预算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采购是否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招投标规定执行;
6.审核固定资产、存货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和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现象;固定资产、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分级入账和管理;对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存货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登记和处理;
7.审核对外投资、融资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是否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8.审核对外投资、融资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及时收回投资收益;
9.审核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是否登记入账;
10.审核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11.其他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潜在风险的问题。
(二)负债审计主要内容
1.审核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2.审核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行为;
3.审核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对各项负债是否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帐现象;
4.审核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违规举借债务及提供担保;
5.审核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6.其他可能存在债务风险的问题。
(三)净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1.审核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调节学校收支配比余额,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2.审核各项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计提标准和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主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3.审核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其他有关净资产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内容,参照本细则第六、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一)审计处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管理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二)制定审计方案。立项后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主审,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预算编制和决算报告等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具体审计方案。审计方案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审计通知下达。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学校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及提供审计资料清单。被审计对象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以下资料:
1.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书;
3.经学校预算程序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调整方案,各项拨款通知单、银行对账单等;
4.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电子信息,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5.会计核算相关制度;
6.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7.以往校内外财务检查报告、自查报告;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组长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会同被审计对象就有关审计事项进行沟通。被审计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实施审计,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抽查盘点货币资金、票据和实物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合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分级复核。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
(一)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项目主审撰写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级复核后提交审计处处内报告讨论会讨论,由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定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反馈意见做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核实意见向被审计对象做出书面回复,同时根据审查核实结果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经分级复核后,由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上报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送达审计报告。审计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相关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将对年度预决算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的后续检查列入常规性工作,对问题整改及监督实现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期落实、完成整改的部门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