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5-10 点击数:

内科大党发2021〕7号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我校党委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

(一)校属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降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应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原任职单位及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应指定分管或协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准备需要交接的有关经济事项。

交接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本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填写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并准备书面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第六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末的财务收支结余和其他重要资产分布情况;

(三)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

(五)任职期末存在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情况;

(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所有权属于单位的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

(二)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建设项目和和重大资金安排等;

(三)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实施中的重点工作任务,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任职期末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应了解需要交接的经济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与离任领导干部进行沟通。

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发出交接通知书的组织部门决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第九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并召开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派员主持召开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

校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其委托的党总支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的人员包括:

(一)组织部委派主持会议的代表;

(二)审计处的代表;

(三)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单位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交接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内尚未完成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和其他书面交接材料应装订成册,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由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备案。

上述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党委组织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违法违纪线索或严重问题,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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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校领导批示,对近期岗位调整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审计处具体负责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科技大学审计处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内蒙古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单位名称 离任领导干部姓名职务

容(可另附页)

备 注

任职期间



分工负责范围



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历史遗留问题。

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决策事项附会议纪要,执行情况附相关合同协议。

任期末结余资金等资源管理情况


财务核算部分附财务账页;内部管理部分附经办人员盘点表。

资产清查盘点及移交情况


资产管理员提供资产清单并附实物盘点表。

相关文件制度的移交情况



个人保管使用及借用财物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由交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设计添加移交表。资料较多的以目录形式列出并附材料复印件。

 

离任干部签字: 接任干部签字:

 

监交人签字: 交接日期:







1、本表由离任领导干部审核签名确认,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或相关人员对移交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交接表上写明备查。

3、《交接表》(含所附的相关材料和复印件),需装订成一式五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报校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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