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大发﹝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基建和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基建投资和修缮资金的预算执行力,加强对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 年教育部令第 4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保修阶段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学校潜在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五条 从事工程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务必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公平。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完成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全周期/全流程审计工作。对工程项目自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经济活动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三)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套用有关工程定额项目和价格的合理性,费用计取和执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
(四)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和有关监理报告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基本建设审计程序对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计:
(一)由校审计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具体审计方式视项目特点确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审计根据学校主要负责人及部门领导下达的审计命令开展审计工作,组成审计组,明确责任分工;
(二)审计组对送审单位提交的审计资料进行登记、审查,并要求送审单位对所报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计组在工程项目审计实施阶段,至少安排两名审计人员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测绘并在测绘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四)自现场测绘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施工方核对工程量,征求施工单位意见;
(五)采取三级复核制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同一工程项目经过初审、复核、审定等环节确定最终工程造价;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改进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形成审计报告报送校领导审批;
(七)审计组对单个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需十五个工作日完成,不同项目可同时交叉进行;
(八)审计组在收到送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给予送审单位工程项目审计进展动态情况说明;
(九)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抄送副本给送审单位,然后整理、归档。
第十条 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的工作要求:
(一)工程审计项目采取委托审计的方式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并报审计处领导审定、分管校长、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二) 委托审计任务以招标的方式确定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具体方式按照校服务类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三)委托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资料收集、完善并移交造价咨询公司,现场工程量核实需要委托方、受托方、施工方三方共同在场,受托方与施工方实行背靠背管理,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纪律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务必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务必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越过本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审计的造价咨询公司,必须按照其廉洁审计承诺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工程变更、隐蔽工程及工程签证资料,必须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原件方可作为审计结算依据。签证资料应及时、完整,保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并不得补签。
第十五条 资料送审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报审值、报审工程项目实质性内容再作更改。审计过程遇到需要延伸审计的内容,送审单位应按照审计人员要求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是项目组织单位、计财处支付工程项目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造价咨询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借鉴利用,实现审计结果的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工程项目审计发现整改情况的后续检查列入常规性工作,对问题整改及监督实现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可对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期落实、完成整改的部门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内科大发〔2017〕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