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专题讲解:《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作者: 时间:2024-12-12 点击数: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法条解析】本条是对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程序的规定。应主义以下两点:本条与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查权项衔接,适当扩大了审计机关检查对象的范围,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权。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检查程序,对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的人员数量作出规定,要求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在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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