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专题讲解:《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作者: 时间:2024-12-12 点击数: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解析】本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执行中注意一下几点:一是本条规定的是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法律责任,与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义务相衔接,二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以通报批评、警告,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给予处罚。三是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追究责任不限于审计法中规定的责任,如果拒不改正的行为造成了其他违法违纪后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至有关部门处理。


Copyright © (2021) 版权所有:内蒙古科技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