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专题讲解:《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作者: 时间:2024-12-12 点击数: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法条解析】本条对审计机关检查权范围作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下几点:一是审计机关不仅对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检查权,对于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也有检查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直接关系到审计获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信息系统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其建设、管理、适用情况等同样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二是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时,要关注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错误,能否防范非法修改数据或者是否存在故意设置“舞弊”功能等情况。三是审计机关在检查信息系统时,要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检查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带的诊断、分析功能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其他计算机技术进行分析诊断,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应当避免对信息系统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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