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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专题讲解:《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作者: 时间:2024-12-12 点击数: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法条解析】
本条明确区分了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不同审计范围的审计方式,学习理解中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厘清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不能错误理解审计全覆盖的含义。审计全覆盖,并不意味着一次性审计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资金、所有项目、所有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资源,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审计机关既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即全面“体检”,也可以重点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即专项“体检”,以实现高质量审计全覆盖,提升审计监督效能。二是一个审计项目采取全面审计方式还是专项审计方式,是由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任何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都不能随意变更、擅自改变。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调整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的相关程序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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