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能够有效增强市场信用、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但是,近年来恶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究其原因,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此,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合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等,对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系统谋划和重大决策,是健全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机制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意见》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恰当其时。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经济信用体系的基础,只有促使微观市场主体“财务账本”信息真实准确,才能确保国家宏观信息可靠、信用体系稳固。会计记录反映经济活动,一旦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财务造假,常常伴随偷漏税、违规贷款、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连锁问题,甚至引发类似安然事件的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康得新、康美药业、瑞幸咖啡、华融、恒大地产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原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当事人处罚标准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与造假获利显著不匹配,如对财务造假企业的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势在必行。
(三)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相衔接、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加强法律之间处罚标准相衔接,有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形成统一高效的执法环境。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共同构建起了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体系。原会计法对单位财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会计师法对中介机构审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因财务造假同时追究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信息披露责任时,原会计法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容易导致财务造假罚款金额显著低于审计造假和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
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加大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能够有效解决相关法律对财务造假和审计造假、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相差较大的问题,提高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的平衡和衔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