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制度也称期间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关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定期间,不仅能够规范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还能够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尽快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规定了哪些法定期间: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法》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法条简析】注意把握三点:一是一般情况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是特殊情况不需三日前通知,但仍需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且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前提是审计项目已经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实质上得到立项确认,三是此期间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法》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法条简析】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是必经程序,且要求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二是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三是此期间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关于封存的要求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法条简析】此期间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审计机关的告知义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法条简析】此期间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申请裁决的权利期限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条简析】此期间为自然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